反傾銷法與公平貿易

歷經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推動之多次世界貿易談判,各貿易國關稅已逐漸降低,然貿易國為因應進口品對國內產業所造成之威脅,多以非關稅障礙以遏止進口之衝擊,在各類之非關稅障礙中,又以反傾銷稅之使用較為習見,幾無形中成為關稅之替代措施,惟各貿易國反傾銷法之實施情形,屢招致批評,其中最有爭議者,乃係反傾銷法之立法意旨,應為針對貿易對手國中所產生的不公平行銷行為,然現行反傾銷稅之實施是否必然獲致公平貿易之結果?此即本論文「反傾銷法與公平貿易」之題意及主要探討之方向。 按反制傾銷行為之法律,從其廣義解釋,實不限於反傾銷稅法一項,在多數工業化國家中,其規範競爭行為之法律,亦涵蓋低價傾銷之不正競爭行為:其有以規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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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 鄺承華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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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lling ndltd-CHENGCHI-A20020003052013-01-07T19:20:17Z 反傾銷法與公平貿易 鄺承華 歷經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推動之多次世界貿易談判,各貿易國關稅已逐漸降低,然貿易國為因應進口品對國內產業所造成之威脅,多以非關稅障礙以遏止進口之衝擊,在各類之非關稅障礙中,又以反傾銷稅之使用較為習見,幾無形中成為關稅之替代措施,惟各貿易國反傾銷法之實施情形,屢招致批評,其中最有爭議者,乃係反傾銷法之立法意旨,應為針對貿易對手國中所產生的不公平行銷行為,然現行反傾銷稅之實施是否必然獲致公平貿易之結果?此即本論文「反傾銷法與公平貿易」之題意及主要探討之方向。 按反制傾銷行為之法律,從其廣義解釋,實不限於反傾銷稅法一項,在多數工業化國家中,其規範競爭行為之法律,亦涵蓋低價傾銷之不正競爭行為:其有以規範價格歧視法規形態出現,亦有防止以低價行銷為手段以達成壟斷之目的的競爭法規,然而,是否僅只現行以傾銷稅法形態之法規,應適於規範國際貿易中之傾銷行為?依本論文之看法,此答案恐係否定的,然對於此一問題之剖析,涉及反傾銷稅法之本質以及貿易傾銷行為性質之探討。 觀反傾銷稅法之立法宗旨,窺諸關稅暨貿易協定第六條之解釋,係認為國際貿易上之傾銷行為為不公平之商業行為,應被非難,而其不公平性乃在於其銷售價格,低於所謂之「公平價值」或「正常價值」。然此一界定下之公平性,在法理上常有爭議,即以經濟學者之間,對於貿易傾銷行為所造成進口國產業之衝擊,其認知即有所不同,從而對於傾銷行為之可責性,也有不同之看法,本文乃分別從經濟的觀點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規定精神,對商業傾銷行為之可責性做一研析。(相關討論見第一章與第三章) 另一方面,從立法目的之觀點言之,反傾銷法常認為係為因應國外不公平之「競爭」行為而設,論者常質疑反傾銷法之性質,究竟應否歸屬為規範競爭行為之法律?然也有論者以為,反傾銷法係針對貿易對手國之不公平「貿易」行為而設,若基於此一觀點,反傾銷法之執行似應配合進口國之貿易政策,則其性質自應與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法律性質有間,然嚴格言之,「貿易」者所重在於其「互易」(trade)之性質,因此「競爭」與「貿易」實為兩種不同之商業行為,從而規範兩者之法律,其宗旨也應有所不同。本文亦從此一觀點探討反傾銷法之性質,究竟應歸屬於規範競爭行為之法律,或是配合國家貿易政策之貿易法令?(見第二章) 其次,需探討者即是主要貿易國對其反傾銷政策之執行,究竟側重於規範不正競爭行為?或是主要配合其經貿政策?本文就此部份之討論包括美國、歐市及澳洲,並論及我國反傾銷法之執行情形。(見第四、五、六章)筆者曾在美、澳兩國留學進修,觀該兩國反傾銷政策執行,深覺即以彼等同屬工業化國家,其反傾銷政策之執行取向並不一致,故期以此兩國之反傾銷法執行之實務,作為我國執行之參考,惟需指出者,美國固然是反傾銷法適用最頻繁之國家,且其有關執行反傾銷稅之行政體系,亦最為完備,然後開發中國家之立場,其法制並非全然可予接受,蓋反傾銷稅法之執行,常涉及(國內及國際)政治或經濟層面之考慮,中美兩國對於此之考量因素,顯不相同,而澳洲經濟情勢乃為較低度之工業化國家,且其經濟也多以出口為導向,其之反傾銷政策取向,對我國而言,或者較諸美國更有借鏡價值,本論文乃特關一有篇幅,提供澳洲法制及經驗之探討比較,或有參考之價值,故澳洲法之介入有其然化,為恐讀者惑其突然,先此敘明。 再者,論及反傾銷法之本質,亦不能不論及其所規範客體之性質,亦即國際貿易上之傾銷行為,究竟應歸屬於商業之競爭之行,或是互易行為?上文言及,貿易行為之本質,若從貿易當事人之立場而言,實為互易形態之一種,而另一方面,行銷同類貨物之商業行為人為推展銷路,其彼此之間為爭取同一層次顧客之行為,則應屬商業之競爭行為,換言之,在貿易行為中所涉及之法理關係,有關於互易性質者,亦有關於競爭性質者,則從反傾銷法之觀點論之,貿易傾銷行為之可責性,究竟係在其不公平之競爭性質?或是在不公平之互易性質?(見第二章第二節之討論)此一說明所以先行提及,蓋意識到閱讀本論文者,對「互易」用語之可能產生疑義。 在現勢國際貿易之行銷方式上,多種類型之低價行銷行為均構成反傾銷法低於公平或正常價值銷售之要件,而此多種態樣之貿易傾銷行為之成因及性質不一,似不宜遽認其性質均相類似?即如從開發中國家出口到已開發國家之產品,常面臨傾銷之指控;而如我國新生工業在草創初期,亦不乏遭致外貨低價傾銷打擊之例。此兩類傾銷行為人其商業實力不同,對於進口國產業之影響亦應有所不同。前者固係因其出口國情勢,而產生內外銷價差之情形,然此類低價行銷行為雖對已開發國家之產業產生影響,但並不當然足以構成威脅,反之,從工業化國家出口之價低品,若是蓄意壓低價格以打擊開發中國家的新生產業,其衝擊顯較前者為強,然依現行反傾銷稅法之規定,對引兩類傾銷情形之處置並無差異,引顯不合理,本文以常見之傾銷行為態樣,試就其性質就分析與研判因應之方法。(見第七、八、九章) 在本文之最後一篇中,則試提出一區分可責性傾銷行為之準則:亦即以出口品之價格是否經過不正常操縱為判斷之標準,以分別不誠信之競爭行為與貿易行為。(見第十章第一及第二節)換言之,若出口商之價格策略本不涉及不正競爭情事,則此商業行為應非屬競爭法規之管轄對象(蓋競爭法規基本上應係針對不正之競爭行為為之)。則若其產品價格仍對進口國產業造為威脅時,此時涉及之課題應是進口國政府是否欲對其產業提供保護之問題-此一層面之考慮即涉及配合進口國經貿政策之貿易法規的課題,而在貿易法之理念中,亦存有貿易行為是否合於公平性的問題。本論文亦從貿易法規及經濟之觀點,探討公平貿易的理念,並試探究區分公平貿易行為與不公平貿易行為之意義,以及闡釋兩者在貿易法上所採取不同之因應措施之效益。(見第十章第三乃第四節) 最後一章中,則從擬議之原則,論及貿易行政法體制下之反傾銷法之立法宗旨及執行方向;(見第十一章)並提出部份態樣之貿易傾銷行為,實不宜歸諸於現行反傾銷稅法之管轄:如出口商之價格雖然構成內外銷價差,然其原因係由於其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偏高所致,而其外銷價格卻係反應國際市場上正常競爭之結果,此種低於公平價值銷售之外銷價格本身應無可責性,更合宜之規範法律應係貿易保護條款,(如美國之脫責係款-貿易法二○一條),而爰用較嚴格之損害認定標準,另上,進口品之行銷策略若涉及蓄意打擊進口國之新生或同類產業時,此類行為顯已構成不正之競爭行為,然按現行反傾銷稅法,僅係課征額外之稅負,此種作法實不足以遏止低價行銷人之惡意,且此類稅負也易於轉嫁於消費者或商品使有者身上,更無法達成法律處置之公平性。依本文之管見,此種惡意之行銷行為,已是蓄意直接打擊進口國之同類業者,而與其他低價銷售行為主要目的仍是在爭取顧客之出發點不同,此時,法律之規範應側重於處罰不正競爭之層面,則顯以規範競爭之法規更為合宜。(見第十一章第二節) 反傾銷稅法與其他法律相較,實仍為-相當年輕之法律,就過去幾十年間,各國之執行情形觀之,此法之執行標準及其政策均多所更易,可見此法仍尚未真正之定性,另一方面,關稅之重新調高,在可見之未為,恐非各貿易國既有之趨勢,反傾銷稅既是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認可之替代措施,從法律人之立場,如何使該法之實施理趨於合理,應是吾人責無旁貸之課題。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305%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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