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船契約之研究

歷來海運實務上,傭船運送及公共運送不僅形成傳統上主要海運方式之兩大主流,而且已奠定海上運送人之責任基礎。初係包攬契約自由原則公共運送保險人責任之截然分立,繼之為海牙規則強制過失責任與傭船契約過失免責約款之迥然對立。雖則今之海運飛揚騰達,運送方式層出不窮,然而不論是新式的聯營運送(through carriage)、複合運送(combined transport)、貨櫃運送(container carriage),抑或當今復又漸勢盛行的光船租傭(bareboat demise-charter)、定期傭船(time charter),揆諸運送人所負運送責任之本質,類皆不逾此基本範疇。 是故,欲論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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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陳媛英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852%22.
Description
Summary:歷來海運實務上,傭船運送及公共運送不僅形成傳統上主要海運方式之兩大主流,而且已奠定海上運送人之責任基礎。初係包攬契約自由原則公共運送保險人責任之截然分立,繼之為海牙規則強制過失責任與傭船契約過失免責約款之迥然對立。雖則今之海運飛揚騰達,運送方式層出不窮,然而不論是新式的聯營運送(through carriage)、複合運送(combined transport)、貨櫃運送(container carriage),抑或當今復又漸勢盛行的光船租傭(bareboat demise-charter)、定期傭船(time charter),揆諸運送人所負運送責任之本質,類皆不逾此基本範疇。 是故,欲論究海上運送人之責任,非通盤瞭解傭船運送人及公共運送人之責任體系者,無由窺其全貌,探其精髓。尤以中古世紀鼎盛至極的傭船海運,於今雖不若公共運送普遍,然因海上運送之特性使然,或基於建造海船鉅額投資經費之考量,或為增補定期班輪船隊,事實上仍未失其在海運上之重要地位。反而促使傭船運送與公共運送密切關係,形成實務上從事海運業者大多非船舶所有人之局面。更確立了傭船運送為一般公共運送之基礎,使傭船運送人或傭船人在依傭船契約簽發的載貨證券下負擔迥異之雙重責任。斯時,海運紛爭之解決非僅論究公共運送人之責任即為已足,舉凡傭船契約責任之性質、效力;依傭船契約簽發載貨證券之獨立性;傭船當事人對第三件貨運送託送人或第三載貨證券持有人所負運送責任之確認;傭船運送人負較傭船責任為重的載貨證券責任時之補償請求權;第三人之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均屬重要論點,影響當事人之權益至鉅。 我國海商法關於傭船契約之責任及其有關問題所涉甚微,法院判例及學者見解亦付之闕如,殊不足以應當今傭船運送與一般公共運送密切關聯下致生之船務紛爭。 本文擬就傭船契約所可能牽涉之法律責任問題探討之。著重於一九二四年海牙規則有關公共運送責任規定之分析比較;傭船運送與公共運送密切關聯下,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傭船因注重船舶個性,在契約履行上所衍生的諸種特殊問題。 第一章緒論。確認傭船運送在國際貿易、海上運送之重要地位。傭船契約承襲包攬契約自由之基本特質,而載貨證券所生法律關係的公共運送契約則受海牙規則強制過失責任之規制。因是確立海上運送人迥異的兩大責任體系。 第二章傭船運送之基本概念。闡明傭船契約之意義及基本類型,探究其法律性質。傭船契約之專屬性,對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責任之影響。判定定期、定航傭船契約與船舶租賃契約之重要區別標準。說明傭船契約與再傭船契約、原運送契約、再運送契約概念上相互間聯性及契約之獨立性。簡化求償關係之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章傭船契約與一九二四年海牙載貨證券規則。以規律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為主旨之海牙規則,原則上不適用於傭船契約。惟傭船當事人亦得依派拉蒙條款約定適用之。鑑於傭船契約之自由性與公共運送強制性責任迥然對立,欲明確瞭解傭船契約之責任概念,首須就海上運送人之主要責任事項,諸如船舶之堪航能力、處理貨物之注意義務、變更航程、共同海損分擔條款、雙方過失碰撞條款、損害賠償之限制責任、責任之起迄,逐項與公共運送人之強制過失責任分析比較,俾具體確立一完整的傭船責任體系。 第四章傭船契約之當事人、代理人及載貨證券之發行。說明傭船當事人、代理人及傭船經紀人之訂約權限;傭船契約之標準化及訂約方式;傭船契約注重船舶個性對船舶買受人、抵押權人之效力;傭船人與承攬運送人、無船水上公共運送人之分辨。並闡述依傭船契約簽發的載貨證券之收據性、獨立契約性;引載傭船契約條款之效力及海牙規則適用問題。 第五章傭船契約之履行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本章共分八節。分別論述傭船運送人提出契約所定船舶之預備航程義務與解約條款,傭船人指定港口權與安全港條款之關聯性,及其為契約之條件或擔保性。傭船人提供滿載貨物按期裝卸之絕對義務與共同免責約款。港口傭船、碼頭傭船、停泊地傭船之概念對於船舶具備「抵達」要件、裝卸期間、延滯費起算準據時之影響。傭船人承擔處理貨物義務之約定;堆裝不良與船舶無堪航能力在傭船契約上特具區別實益。傭船當事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與補償條款、保險條款、直接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關係。傭船契約通常規定的責任中止條款、使用及補償條款。定期傭船契約特有之期間條款、免付傭船費條款。 第六章結論。乃個人對吾國海商法有關傭船契約之立法、實務上傭船人與船務代理商經常引致之船務紛爭的些許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