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財產制之研究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中心
於民國十九年國民政府制定民法親屬編之際,為順應時代潮流,提高婦女權益,仍仿效歐陸立法例(尤其瑞士民法),特於親屬編規定夫妻財產制,以規律夫妻之財產關係,並以聯合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該制度於民法制定當時,由於以夫為中心之家族型態尚普遍存在著,故聯合財產制尚可適於當時之社會,惟是否能適於今日之社會,則不無疑問。其次,為將妻之家事勞動給予適當評價,安置妻於家庭之內,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親屬編時,立法者乃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於聯合財產制之中,藉以保護不從事職業勞動之一方。惟因在此制度下,妻之經濟能力,常須仰賴於夫之所得,地位自然低劣,結果男性優位之社會體制恐將繼續維持下去。因此,本文即擬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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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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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A20100000142013-01-07T19:36:09Z 聯合財產制之研究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中心 林信旭 於民國十九年國民政府制定民法親屬編之際,為順應時代潮流,提高婦女權益,仍仿效歐陸立法例(尤其瑞士民法),特於親屬編規定夫妻財產制,以規律夫妻之財產關係,並以聯合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該制度於民法制定當時,由於以夫為中心之家族型態尚普遍存在著,故聯合財產制尚可適於當時之社會,惟是否能適於今日之社會,則不無疑問。其次,為將妻之家事勞動給予適當評價,安置妻於家庭之內,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親屬編時,立法者乃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於聯合財產制之中,藉以保護不從事職業勞動之一方。惟因在此制度下,妻之經濟能力,常須仰賴於夫之所得,地位自然低劣,結果男性優位之社會體制恐將繼續維持下去。因此,本文即擬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所依附之聯合財產制敘起,次則將討論之重心置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之上。期能對該規定有更進一步之認識。 關於本文計約十萬餘言,共分六章,茲將各章之要旨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主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本文所欲討論之範圍。 第二章:現行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概述。本章主在探討現行聯合財產制之基本架構,以及聯合財產制不合時宜之處。進而,檢討聯合財產制之存廢問題。 第三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首先討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理論依據為何,進而定位該請求權之性質,並分析新舊法適用之爭議,以解決因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之增訂所引生之適用疑義。最後,則歸結出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本質上及因我國立法太過簡陋所可能遭遇之問題點。 第四章:相關立法例之介紹。我國之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乃繼受德、瑞相關立法例而來,是以簡介母法之有關內容,對我國制度之了解自有不少裨益。因此,本章即先從影響我國法制較深之德、瑞立法例敘起,次則介紹瑞典之一般參與制與法國之所得財產參加制。以盼能引他山之石,攻吾國之錯。 第五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之探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才顯在化,為此,對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原因,自有分析考究之必要。而當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後,要計算剩餘財產時,所涉及到的計算步驟、財產分配範圍、計算基準價格,更是屬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之核心問題所在。經完結上述手續後,應於何時分配剩餘財產、分配比例如何、何種情事該當平等(均)分配之例外、分配請求權之請求期間多長,則均有進一步討論之價值。 至於,至今尚未以明文肯定家事勞動評價之分別財產制,其是否屬法律漏洞?如屬之應如何填補?於現行法體系下,可資借鏡援引之規定為何?則係屬探討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時,所應觸及之重要課題。 第六章:結論。法律應隨社會之變化而改變,我國民法親屬編施行至今已有六十餘年,於今日隨著資本主義之發展,家父長制已逐漸崩潰,於此社會變遷下,若仍維持以夫為中心之制度,則將成為時代之落伍者。因此,值此研議修正親屬編之際,將存有男女不平等疑義之聯合財產制加以揚棄,重新制定一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背景與人民生活型態之夫妻財產制,似為當務之急。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10000014%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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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十九年國民政府制定民法親屬編之際,為順應時代潮流,提高婦女權益,仍仿效歐陸立法例(尤其瑞士民法),特於親屬編規定夫妻財產制,以規律夫妻之財產關係,並以聯合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該制度於民法制定當時,由於以夫為中心之家族型態尚普遍存在著,故聯合財產制尚可適於當時之社會,惟是否能適於今日之社會,則不無疑問。其次,為將妻之家事勞動給予適當評價,安置妻於家庭之內,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親屬編時,立法者乃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於聯合財產制之中,藉以保護不從事職業勞動之一方。惟因在此制度下,妻之經濟能力,常須仰賴於夫之所得,地位自然低劣,結果男性優位之社會體制恐將繼續維持下去。因此,本文即擬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所依附之聯合財產制敘起,次則將討論之重心置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之上。期能對該規定有更進一步之認識。
關於本文計約十萬餘言,共分六章,茲將各章之要旨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主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本文所欲討論之範圍。
第二章:現行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概述。本章主在探討現行聯合財產制之基本架構,以及聯合財產制不合時宜之處。進而,檢討聯合財產制之存廢問題。
第三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首先討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理論依據為何,進而定位該請求權之性質,並分析新舊法適用之爭議,以解決因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之增訂所引生之適用疑義。最後,則歸結出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本質上及因我國立法太過簡陋所可能遭遇之問題點。
第四章:相關立法例之介紹。我國之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乃繼受德、瑞相關立法例而來,是以簡介母法之有關內容,對我國制度之了解自有不少裨益。因此,本章即先從影響我國法制較深之德、瑞立法例敘起,次則介紹瑞典之一般參與制與法國之所得財產參加制。以盼能引他山之石,攻吾國之錯。
第五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之探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才顯在化,為此,對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原因,自有分析考究之必要。而當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後,要計算剩餘財產時,所涉及到的計算步驟、財產分配範圍、計算基準價格,更是屬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之核心問題所在。經完結上述手續後,應於何時分配剩餘財產、分配比例如何、何種情事該當平等(均)分配之例外、分配請求權之請求期間多長,則均有進一步討論之價值。
至於,至今尚未以明文肯定家事勞動評價之分別財產制,其是否屬法律漏洞?如屬之應如何填補?於現行法體系下,可資借鏡援引之規定為何?則係屬探討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時,所應觸及之重要課題。
第六章:結論。法律應隨社會之變化而改變,我國民法親屬編施行至今已有六十餘年,於今日隨著資本主義之發展,家父長制已逐漸崩潰,於此社會變遷下,若仍維持以夫為中心之制度,則將成為時代之落伍者。因此,值此研議修正親屬編之際,將存有男女不平等疑義之聯合財產制加以揚棄,重新制定一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背景與人民生活型態之夫妻財產制,似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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