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財產制之研究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中心

  於民國十九年國民政府制定民法親屬編之際,為順應時代潮流,提高婦女權益,仍仿效歐陸立法例(尤其瑞士民法),特於親屬編規定夫妻財產制,以規律夫妻之財產關係,並以聯合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該制度於民法制定當時,由於以夫為中心之家族型態尚普遍存在著,故聯合財產制尚可適於當時之社會,惟是否能適於今日之社會,則不無疑問。其次,為將妻之家事勞動給予適當評價,安置妻於家庭之內,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親屬編時,立法者乃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於聯合財產制之中,藉以保護不從事職業勞動之一方。惟因在此制度下,妻之經濟能力,常須仰賴於夫之所得,地位自然低劣,結果男性優位之社會體制恐將繼續維持下去。因此,本文即擬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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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林信旭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10000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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