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理動機探析我國保險業之盈餘管理行為

  本研究係探析保險業在監理管制下,若有違監理標準之虞時,其經理人是否興起盈餘管理的動機,以避免不必要的監理成本。蓋保險監理最重要的目的為預防保險公司失卻清償能力,以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並維持金融安定。在實施風險基礎資本制前,邊際清償能力的標準仍以保險法第143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依歸,即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實收資本之45%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若保險業不依第143條規定限期增資補足者,保險法第149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應依情節輕重,分別處以派員監理、撤換負責人或有關人員、限期改組、甚至命其停業或解散。故本研究預期清償能力不佳的保險公司,其經理人會動用裁量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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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李世欽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100004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