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大陸地區師資培育制度之比較研究

本研究主要探討(1)台灣與大陸師資培育制度之發展(2)台灣與大陸地區師資培育制度現況與改革(3)兩地區師資培育制度的方法、過程與結果作一分析比較。本研究採文獻分析法,有如下發現: 1.大陸地區自1949年建國以來,以各級各類師範院校為師資培育之主體;台灣自民國83年「師資培育法」公佈後即產生轉變,師資培育以師範院校及一般大學院校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皆可培養。 2.大陸地區欲擔任中小學教師者多以進入師範院校就讀為主;台灣地區欲擔任中小學教師者可選擇進入師範院校或一般大學就讀。 3.大陸地區採公費待遇制,進入師範院校就讀皆享公費;台灣地區則以自費負擔為主。...

Full description

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廖啟森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2396%22.
Description
Summary:本研究主要探討(1)台灣與大陸師資培育制度之發展(2)台灣與大陸地區師資培育制度現況與改革(3)兩地區師資培育制度的方法、過程與結果作一分析比較。本研究採文獻分析法,有如下發現: 1.大陸地區自1949年建國以來,以各級各類師範院校為師資培育之主體;台灣自民國83年「師資培育法」公佈後即產生轉變,師資培育以師範院校及一般大學院校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皆可培養。 2.大陸地區欲擔任中小學教師者多以進入師範院校就讀為主;台灣地區欲擔任中小學教師者可選擇進入師範院校或一般大學就讀。 3.大陸地區採公費待遇制,進入師範院校就讀皆享公費;台灣地區則以自費負擔為主。 4.大陸地區較不注重實習,並未將實習獨立視為師資培育之一部份;台灣地區則對畢業後教學實習規定較為詳盡。 5.大陸地區欲接受師資培育課程者,可入師範院校修習後擔任中小學教師;台灣地區只要修畢相關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即可取得擔任教師之基本資格。 6.大陸地區獲得教師資格須具備法律規定學歷或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方可申請認定;台灣地區則須修畢職前教育課程,參加一系列包含初檢、實習、複檢等過程,才可獲得教師證書。 7.大陸地區教師從事進修目的以獲得國家規定合格學歷為主;台灣地區進修目的以針對學歷合格師資進行專門或專業的知識提昇。 8.台灣與大陸地區所以呈現上述差異與多項因素有關,如:教師待遇與地位、師範院校受重視程度、教師學歷合格與否及教師專業素質水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