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相關問題之研究-以準據法之決定適用為中心
現代意義下的繼承法制,雖可用超越世代間之財產法上權利義務清算與移轉加以描述,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幾乎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的背景下,仍無法否認在此項兼具身分法與財產法兩面性質的制度中,大陸法系國家乃趨向前者;英美系國家則更偏重繼承制度之財產法面向,因而在衝突法則之立法理念上產生繼承統一主義與分割主義之區別。此項制度歧異倘涉及複數國籍人,或財產不在一國之內的繼承事件時,將成為一項棘手的問題。而在現代國際交流頻繁的情況下,舉凡勞動人口之海外派遣、國際投資,乃至於留學、旅遊等,皆可能增加涉外繼承案件的發生。因而在規範面有所不同、事實上有發生涉外繼承案件機會等因素下,建構完善之繼承準據法,乃成為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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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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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G00956510042013-01-07T19:37:11Z 涉外繼承相關問題之研究-以準據法之決定適用為中心 Study of issues related to international inheritance----decis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pplicable law 蔡文萱 國際私法 涉外繼承 統一主義 分割主義 準據法 先決問題 遺產管理 適應問題 反致 連結政策 連繫因素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現代意義下的繼承法制,雖可用超越世代間之財產法上權利義務清算與移轉加以描述,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幾乎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的背景下,仍無法否認在此項兼具身分法與財產法兩面性質的制度中,大陸法系國家乃趨向前者;英美系國家則更偏重繼承制度之財產法面向,因而在衝突法則之立法理念上產生繼承統一主義與分割主義之區別。此項制度歧異倘涉及複數國籍人,或財產不在一國之內的繼承事件時,將成為一項棘手的問題。而在現代國際交流頻繁的情況下,舉凡勞動人口之海外派遣、國際投資,乃至於留學、旅遊等,皆可能增加涉外繼承案件的發生。因而在規範面有所不同、事實上有發生涉外繼承案件機會等因素下,建構完善之繼承準據法,乃成為國際私法上一項重要的課題。 在考量統一主義與分割主義之利弊後,並參考國際公約及其他國家關於繼承準據法之立法例,本文贊同以統一主義作為繼承準據法之立法原則,並在其追求以單一規範作為適用原則的前提下,使涉外繼承案件之處理盡可能簡化。至於我國現行之規範,因設有對我國籍繼承人特留分保護之例外規定,此就自國民之利益保護而言雖無不當,但在此項例外存在之下,應如何定位我國繼承準據法之立法主義?且本項但書規定制定之時空背景早已變遷,解釋上又存有爭議,凡此皆令人質疑我國現行規範,是否足以因應當代之涉外繼承紛爭。再就無人繼承財產之現行規範,文義上僅針對外國人於我國遺有財產且無人繼承之情形加以規範,對其他可能發生之無人繼承則未明文,故在規範設計上仍有改進的空間。 接下來,本文進一步探討繼承準據法之適用範圍及與其他準據法之關係。首先,在定性問題上,由於其僅為涉外案件準據法選擇及適用上之初步階段,故本文認為與其在此階段便將自國法所無之實質法繼承制度排除,毋寧透過國際私法上其他法技術,如反致、適應問題、公序良俗條款等,解決法庭地法院在處理涉外案件上之困難。其次,本文參照實質法層面之繼承制度架構,依序從繼承開始、繼承人、繼承財產、遺產管理,乃至於無人承認繼承等問題,探討各該部分在牴觸法層面之問題。針對繼承開始,雖然我國民法於二00九年六月修法後,將繼承法制之原則變更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但在拋棄繼承之實質內容仍與大陸法系國家之典型內容極為相似的前提下,以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關於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作為形式要件之依據,不僅在法律明確性上有所本,又可避免行為地法和被繼承人本國法之爭議。其次,繼承人之相關議題上,本文之重點在處理以繼承為本問題之先決問題,以及其他關於繼承人能力、順位,繼承權之得喪變更等純由繼承準據法處理之問題。另就繼承財產之部分,主要重點在於遺產之構成與移轉,究竟應受何種準據法支配之問題。對此,外國學說上有所謂「個別準據法突破總括準據法」,使如不動產繼承、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之繼承等問題,累積適用各該權利義務之準據法及作為總括準據法之繼承準據法。此項議題在外國經過多年的討論,至今仍無定論,故本文對此部份,僅整理可能的發展方向,以供解釋或立法上之參考。此外,由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對所謂「遺產管理」之認知不同,故也造成抵觸法層面上之衝突。此問題不僅牽涉概念界定之爭,尚因其多半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之事項,如遺產管理、遺囑執行等,故於準據法的選擇與適用上更形複雜。為使討論方便,本文以「廣義遺產管理」之概念涵蓋大陸或英美法系下認知之遺產管理及遺囑執行等事項,並納入英美法系中牽涉繼承開始與否,且作為遺囑執行前提要件之檢認制度。而就廣義遺產管理之抵觸法選擇,本文於結論上亦秉持一貫脈絡而採統一處理之模式。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爭議多集中在法律性質與準據法之適用範圍。雖然世界各國幾乎皆將此類遺產歸屬國庫,但在歸屬權法律性質上仍有先占權主義與繼承權主義之爭,並在抵觸法上形成適用財產所在地法,或繼承準據法之歧異。本文對此,贊同將無人承認繼承理解為繼承和先占以外之公益說,並將其與先占主義結合,使無人承認之繼承成為保護內國公益之必要設計。至於準據法之適用,考量到無人繼承遺產之本質,仍有若干同於一般繼承之需求,且遺產之種類亦未必限於有體物,故以財產所在地法作為無人承認繼承中遺產歸屬之準據法,應屬最能早日終結遺產於法律上處於不安定狀態之選項。 我國法上對反致之適用前提乃需準據當事人之本國法,而我國之繼承準據法係以被繼承人本國法為準據法,故在形式上應肯定我國涉外繼承案件有適用反致的可能。而在反致與涉外繼承之關係中,本文僅就適用反致條款對繼承準據法之影響,以及廣義遺產管理上之隱性反致加以探討。前者透過對日本法制演變脈絡的檢討,啟發了統一主義國家,究竟應對繼承準據法統一處理之要求堅持到何等程度的質疑。而廣義遺產管理上之隱性反致,本質上乃外國法之解釋問題。對大陸法系國家而言,此種以追求統一處理為原則,卻在法規範技術操作下得出分割處理的結論,正可作為其與英美法系制度衝突下,追求統一處理遺產管理事項之配套措施。 本文基於立法理論、現行規範、適用範圍,以及反致與繼承準據法之關係所呈現的問題意識上,進一步從連結政策的角度探討繼承準據法之問題。於客觀連繫因素之部分,討論傳統上於繼承準據法常見之國籍、住所,以及財產所在地等客觀連繫因素,同時也就晚近新興之常居所,和一九八九年海牙公約所建構之階段適用立法模式加以研究。而在主觀連繫因素之部分,則從理論依據和實際立法上,研究繼承準據法之範疇中,應否允許被繼承人於生前事先選擇繼承準據法,並在最後得出現行之繼承準據法應有修正必要之結論。最後並於結論上從立法目的、準據法之立法理念、主客觀連繫因素之採擇,以及修正幅度等面向,提出我國繼承準據法未來可能的走向。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651004%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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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意義下的繼承法制,雖可用超越世代間之財產法上權利義務清算與移轉加以描述,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幾乎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的背景下,仍無法否認在此項兼具身分法與財產法兩面性質的制度中,大陸法系國家乃趨向前者;英美系國家則更偏重繼承制度之財產法面向,因而在衝突法則之立法理念上產生繼承統一主義與分割主義之區別。此項制度歧異倘涉及複數國籍人,或財產不在一國之內的繼承事件時,將成為一項棘手的問題。而在現代國際交流頻繁的情況下,舉凡勞動人口之海外派遣、國際投資,乃至於留學、旅遊等,皆可能增加涉外繼承案件的發生。因而在規範面有所不同、事實上有發生涉外繼承案件機會等因素下,建構完善之繼承準據法,乃成為國際私法上一項重要的課題。
在考量統一主義與分割主義之利弊後,並參考國際公約及其他國家關於繼承準據法之立法例,本文贊同以統一主義作為繼承準據法之立法原則,並在其追求以單一規範作為適用原則的前提下,使涉外繼承案件之處理盡可能簡化。至於我國現行之規範,因設有對我國籍繼承人特留分保護之例外規定,此就自國民之利益保護而言雖無不當,但在此項例外存在之下,應如何定位我國繼承準據法之立法主義?且本項但書規定制定之時空背景早已變遷,解釋上又存有爭議,凡此皆令人質疑我國現行規範,是否足以因應當代之涉外繼承紛爭。再就無人繼承財產之現行規範,文義上僅針對外國人於我國遺有財產且無人繼承之情形加以規範,對其他可能發生之無人繼承則未明文,故在規範設計上仍有改進的空間。
接下來,本文進一步探討繼承準據法之適用範圍及與其他準據法之關係。首先,在定性問題上,由於其僅為涉外案件準據法選擇及適用上之初步階段,故本文認為與其在此階段便將自國法所無之實質法繼承制度排除,毋寧透過國際私法上其他法技術,如反致、適應問題、公序良俗條款等,解決法庭地法院在處理涉外案件上之困難。其次,本文參照實質法層面之繼承制度架構,依序從繼承開始、繼承人、繼承財產、遺產管理,乃至於無人承認繼承等問題,探討各該部分在牴觸法層面之問題。針對繼承開始,雖然我國民法於二00九年六月修法後,將繼承法制之原則變更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但在拋棄繼承之實質內容仍與大陸法系國家之典型內容極為相似的前提下,以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關於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作為形式要件之依據,不僅在法律明確性上有所本,又可避免行為地法和被繼承人本國法之爭議。其次,繼承人之相關議題上,本文之重點在處理以繼承為本問題之先決問題,以及其他關於繼承人能力、順位,繼承權之得喪變更等純由繼承準據法處理之問題。另就繼承財產之部分,主要重點在於遺產之構成與移轉,究竟應受何種準據法支配之問題。對此,外國學說上有所謂「個別準據法突破總括準據法」,使如不動產繼承、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之繼承等問題,累積適用各該權利義務之準據法及作為總括準據法之繼承準據法。此項議題在外國經過多年的討論,至今仍無定論,故本文對此部份,僅整理可能的發展方向,以供解釋或立法上之參考。此外,由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對所謂「遺產管理」之認知不同,故也造成抵觸法層面上之衝突。此問題不僅牽涉概念界定之爭,尚因其多半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之事項,如遺產管理、遺囑執行等,故於準據法的選擇與適用上更形複雜。為使討論方便,本文以「廣義遺產管理」之概念涵蓋大陸或英美法系下認知之遺產管理及遺囑執行等事項,並納入英美法系中牽涉繼承開始與否,且作為遺囑執行前提要件之檢認制度。而就廣義遺產管理之抵觸法選擇,本文於結論上亦秉持一貫脈絡而採統一處理之模式。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爭議多集中在法律性質與準據法之適用範圍。雖然世界各國幾乎皆將此類遺產歸屬國庫,但在歸屬權法律性質上仍有先占權主義與繼承權主義之爭,並在抵觸法上形成適用財產所在地法,或繼承準據法之歧異。本文對此,贊同將無人承認繼承理解為繼承和先占以外之公益說,並將其與先占主義結合,使無人承認之繼承成為保護內國公益之必要設計。至於準據法之適用,考量到無人繼承遺產之本質,仍有若干同於一般繼承之需求,且遺產之種類亦未必限於有體物,故以財產所在地法作為無人承認繼承中遺產歸屬之準據法,應屬最能早日終結遺產於法律上處於不安定狀態之選項。
我國法上對反致之適用前提乃需準據當事人之本國法,而我國之繼承準據法係以被繼承人本國法為準據法,故在形式上應肯定我國涉外繼承案件有適用反致的可能。而在反致與涉外繼承之關係中,本文僅就適用反致條款對繼承準據法之影響,以及廣義遺產管理上之隱性反致加以探討。前者透過對日本法制演變脈絡的檢討,啟發了統一主義國家,究竟應對繼承準據法統一處理之要求堅持到何等程度的質疑。而廣義遺產管理上之隱性反致,本質上乃外國法之解釋問題。對大陸法系國家而言,此種以追求統一處理為原則,卻在法規範技術操作下得出分割處理的結論,正可作為其與英美法系制度衝突下,追求統一處理遺產管理事項之配套措施。
本文基於立法理論、現行規範、適用範圍,以及反致與繼承準據法之關係所呈現的問題意識上,進一步從連結政策的角度探討繼承準據法之問題。於客觀連繫因素之部分,討論傳統上於繼承準據法常見之國籍、住所,以及財產所在地等客觀連繫因素,同時也就晚近新興之常居所,和一九八九年海牙公約所建構之階段適用立法模式加以研究。而在主觀連繫因素之部分,則從理論依據和實際立法上,研究繼承準據法之範疇中,應否允許被繼承人於生前事先選擇繼承準據法,並在最後得出現行之繼承準據法應有修正必要之結論。最後並於結論上從立法目的、準據法之立法理念、主客觀連繫因素之採擇,以及修正幅度等面向,提出我國繼承準據法未來可能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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