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稅務協議行為 -租稅和解契約與稅務協談之探討

基於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事務具國家行使高權及大量行政之特性,依稽徵行政之本質,原以單方之行政處分為常態之行為方式,但亦有徵納雙方作成協議之情形。為解決複雜且為數衆多的租稅問題,稅捐機關必須面對與納稅義務人間之各項爭議,尤須加強溝通管道之暢通,經由租稅和解與稅務協談等協議行為來解決紛爭的方法,在稅捐稽徵實務上已益顯重要。惟以稅務協議方式解決紛爭是否違背租稅法律主義與課稅平等原則?又行政機關有依職權調查事實、探求真實之義務,為依法行政之重要原則,以稅務協談或和解等協議行為方式減輕稅捐機關職權調查之義務,兩者間界限如何劃分?均有探討之必要。 稅務協談在稽徵實務上行之多年,有其積極之作用,協談因無法律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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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 潘必蘭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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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961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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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ction ND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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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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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調查主義
訴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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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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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必蘭
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稅務協議行為 -租稅和解契約與稅務協談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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