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權行為準據法之研究

傳統涉外侵權行為準據法之選法,係依侵權行為地、法庭地、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併用來決定。以侵權行為地來選法,係指以行為事實發生地法來決定該侵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適用行為地法的優點,是其結果對於判決結果可預測其可能性,避免法庭的選擇及法律的適用有一致性;缺點是侵權行為地常與當事人無實質上牽連關係,做為裁判當事人權利義務之準據法,不足以保護當事人權利。把所有侵權行為類型,一律以事實發生地法為準據法恐有不妥。例如製造者責任、名譽或信用的侵害、不正競爭等等侵權類型,應選擇與該類型侵權行為特徵相應的法律為準據法較為妥適。 美國於1960年代以後多已不再採行為地法,取而代之的是最重要牽連關係理論。法院選擇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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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陳詩詩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926510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