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問題之研究

臺灣從日據時期開始,即有許多土地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而其未為繼承登記者,往往具有其難為登記之複雜背景,並非故意不為登記。因數量龐大,與日劇增,嚴重地影響地籍、稅籍之正確與政府之施政,為求解決,政府爰於六十四年間以增訂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者代管九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逕為收歸國有的方法,嘗試解決問題,惟因法條所定逕為收歸國有之規定,與立法所欲達到之促請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整理地籍及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相較,似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必要」之「比例原則」之疑義。在八十九年土地法再度修法時,乃將其備受爭議之規定修改為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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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盧素珍, Lu, Su Chen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9292300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