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研究、共同生產之理論模型與反托拉斯政策分析

碩士 === 國立中央大學 === 產業經濟研究所 === 80 === Penn-Olin(1967) 及GM-Toyota(1984) ,由於在美國反托拉斯法兩個著名的共同生產 判例中:出現不同的審判原則與裁判結果,而衍生出一個問題:類似GM-Toyota(1984 ) 的兩階段合作關係(共同研究與共同生產)之反托拉斯審理原則到底是否應維持現 狀抑或如同Jorde and Teece 在1990年的提案:建議大幅放寬對共同生產的反托拉斯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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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HE, ZHI-FENG, 何志峰
Other Authors: WANG, GONG
Format: Others
Language:zh-TW
Published: 1992
Online Access:http://ndltd.ncl.edu.tw/handle/46151065782265643360
Description
Summary:碩士 === 國立中央大學 === 產業經濟研究所 === 80 === Penn-Olin(1967) 及GM-Toyota(1984) ,由於在美國反托拉斯法兩個著名的共同生產 判例中:出現不同的審判原則與裁判結果,而衍生出一個問題:類似GM-Toyota(1984 ) 的兩階段合作關係(共同研究與共同生產)之反托拉斯審理原則到底是否應維持現 狀抑或如同Jorde and Teece 在1990年的提案:建議大幅放寬對共同生產的反托拉斯 管制。 本文在了解共同研究、共同生產的本質與問題以及回顧既存文獻之後,同時也整理分 析各國對共同研究、共同生產的反托拉斯政策沿革。最後本文建立一個兩階段及三階 段賽局模型分析廠商進行共同研究或共同產生時造成的產業績效與社會福利。我們考 慮廠商進行以下三種賽局: (1)兩階段(R&D 、生產)皆不合作。 (2)只在R&D 階段合作。 (3)兩階段皆合作。 我們以倒退解(backward induction)分別解出子賽局完全均衡(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並進行均衡解比較時發現: (1) 兩階段皆合作時,廠商最能有效率分派R&D 投入,減少R&D 有重覆投資的浪費。 (2) 在社會福利計算時發現:兩階段皆合作時社會福利比只有R&D 合作時要低,原因 是因為兩階段皆合作時的效率利得(成本下降)可能小於反競爭風險損失(產生受到 壓抑)。 (3) 共同研究或共同生產可能是成員廠商排擠非成員廠商或阻礙新廠參進的有效手段 ,這個結果支持Vicker(1985)的研究發現。 (4) 綜合以上發現,本文認為就政策面而言,GM-Toyota(1984) 建立的判例不失為一 安全有效的原則,可提供將來我國審理類似案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