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自白之研究

被告之自白,以出於任意,即本於自由意思之發動,為取得證據能力之要件,向為英美法及大陸法所共認,稱為自白任意性法則,我刑事訴訟法亦明認此一法則,於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曰:「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至於自白之證據價值,本乎大陸法系自由心證主義,原應由法官自由裁量之,但我刑事訴訟法為防止偏重自白之危險,並擔保自白之真實性,則又採英美法之理論,以法律直接對於自白之證據價值加以限制,即以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而於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明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有關被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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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林開任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