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者財產管理法制之研究

  我國於一九九五年已進入聯合國定義之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百分之七之高齡化社會。為讓高齡者自立自主生活,運用高齡者之自有資產事屬必然,故高齡者財產管理制度成為值得探究之課題。   首先,自我國現行法制著手。綜觀我國民法制定當時,並未預見今日的高齡化社會,故以高齡者及其精神機能衰退之情形為對象的因應制度在民法實不存在,而其中或可支應者為禁治產宣告制度及禁治產人監護制度。然而,上開制度並不以高齡者及其精神機能衰退為要件,而是高齡者以外之人亦在考慮範圍內的包括性制度,故可能有要件不備致無法適用的疑慮;而即使適用之結果,還可能有公示規範不完備、隱私公開、人格減等、奪取高齡者財產現象、適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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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洪乙心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100003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