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後我國監察制度與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之比較研究

我國現行監察制度,係依據中山先生創立之「權能區分」與「五權分立」之遺教而來,而中山先生主張之監察權,其淵源有二,其一為我國歷史上的台諫制度,其二為近代西方國家國會的彈劾權,因此乃係全新融合中外民主化與法制化的監察制度。 目前我國監察院得行使之職權,包括收受人民書狀、調查權、彈劾權、糾舉權、提出糾正案、審計權、官方文件調閱權及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數種職權,其職權範圍可謂廣泛。 國會監察使制度創於瑞典,此制度淵源於專制王朝的「最高檢察長」一職,之後又以「司法大臣」的面貌出現,最後在西元1809年的憲法之中,才以「國會監察使」正式定名,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普及於世界各國。其職權包括受理人民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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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郝思麗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12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