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中的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罪
任吾國舊律中,與官吏有關的規定不少,可歸納為兩大類:一為優遇 性質,一為嚴懲性質。 對官吏設有種種優待,無非基於「刑不上大夫 」思想而責之以禮。目的在崇其名位,養其志節。但官位既崇,所受拘束 亦較嚴。凡官邪蠹害民者,無論鉅細均嚴其處罰。此可從舊律中的「在官 求索借貸人財物」罪觀其梗概。 明律本罪在漢,為<盜律>篇中的「 受所監」罪,唐律改於<職制>篇,分別為六:「因使受送遺」、「貸所 監臨財物」、「役使所監臨」、「監臨受供饋」、「去官受舊官屬士庶饋 與」、「挾勢乞索」。宋沿唐律,亦復如此。明律則將唐律為分別規定的 六條合併為一,並改於<受贓>篇。清沿明律,未作變革。至民國,其內 容...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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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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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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