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 刑事起訴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以上即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承認之變更起訴法條制度,在法國法上稱之為罪名調整(requalification),此一制度之由來,由本土教科書的閱讀得知係基於採納職權主義之故 ,這樣的理解持續到進入法文文獻的閱讀之後,作者對這句話突然顯的不知所措,因為「什麼是職權主義?」,在法國當代通用的知名刑事程序法的教科書中 ,對於訴訟架構,也只有談到糾問制(inquisitoire)與控訴制(accusatoire),並沒有提到職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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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林士欽, Lin Shih-chin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88651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