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變革與展望

夫妻財產制規範之重心,應在於婚姻發生破綻或解消(包括夫妻之一方死亡)時,財產如何處理或分配之問題,故可稱為「處理夫妻財產危機之法律」。 在中國大陸方面,自清宣統三年(西元一九一一年)以迄民國十七年(西元一九二八年)止,整部民法共有二次民律草案,其中就民法親屬編而言,共有四次草案,而大理院則於民國元年至十七年間,為司法審判之龍首。立法院於民國十九年制定民法親屬編,自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起施行,是為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未修正前之親屬法。在臺灣方面,自西元一八九五年日本人統治臺灣至一九四五年止,中國民法之效力不曾及於臺灣本島,亦即民國前十七年(西元一八九五年)至民國三十四年(西元一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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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s: 郭欽銘, Kuo ,Chin-Ming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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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886515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