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戒嚴時期大法官釋憲與人權發展

中華民國憲法在第二章裡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其中第8條至第14條為自由權之保障,但仍在第23條置一保留概括條款,因此憲法授權立法機關可以在第23條的情況下,用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如此一來使政府只要能掌握立法院,就能將行政機關之作為合法化。因此憲法中的基本人權保障就有淪為法律保障的危機。 雖然有此危機,但卻又並非必然如此,因為體制上仍有最後一道防線的設計。 憲法第171、172條又分別規定法律、命令與憲法抵觸者無效。所以必須有個機關能夠來維護憲法,其權力之重要性至為顯然,被稱為「憲法的維護者」,在我國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負責。 民國36年12月25日行憲,38年5月20日起台灣全省戒嚴。這種脫離...

Full description

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洪淑華, Hung shu-hua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89153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