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品試驗資料保護之研究─以資料專屬權為中心

在歐美國家的強大貿易談判壓力下,我國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完成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的立法,同年二月五日由總統公布實施,進入實施資料專屬權制度的時期。 資料專屬權乃以處方藥品試驗資料為保護對象,由美國首先立法,利用貿易談判、國際協定向外推動的法律制度;美國對於新成分新藥及非新成分新藥、補充申請之試驗資料,分別賦予五年及三年的保護,於此資料專屬權期間內,其他藥廠不得使用或援引試驗資料權利人的試驗資料提出新藥上市申請。本文參酌美國最高法院於EPA v. Monsanto案例之見解,認為資料專屬權制度之法理基礎,乃係對於試驗資料權利人營業秘密之保護,以防止來自其他藥廠之不公平競爭;這項制度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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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楊代華, Yang, Tai-Hua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1361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