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競業禁止

法規範應力求具體明確並且能達到實效,我國屬於成文法國家對於法條用字更應該精確,緊扣立法目的為之。而我國公司法第二零九條定位曖昧,有認為屬於競業禁止,亦有認為屬於公司機會原則;在文字解釋亦有所分歧,從規範主體-董事,受到公司法二十七條的影響,以及舊的規範目的強調營業祕密保護的不當延續,造成規範範圍無遠弗屆;規範的行為從營業範圍本身的解釋即有其模糊之處,也因為此一用詞造成認為本條屬於公司機會原則之誤解;行為的用詞也牽連說明義務的難以進行;必須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來決定每一個行為的準否,更造成本條實用上的困難;而兼職究否屬於本條所列之行為也在爭論之中。在實務判決上更有各式不同的解釋方式,更進一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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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許家偉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4651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