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制度之研究--從國稅局聲請案件出發

公司制度之完善,在於公司可以被設立,就應該可以被完結。我國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而公司在清算程序中,其原有的代表及執行業務機關均失其權限,改由清算人作為清算事務之執行者,因此,如何讓公司清算能順利完成,除了制度面的設計外,清算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自是不容輕忽。 關於清算人之決定,公司法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由公司股東選任,或依公司章程規定,或是以股東或董事為公司清算人,但為了解決公司無法自定清算人的問題,公司法另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而現行法制對於法院選派清算人之限制,除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明文規定清算人之消極資格外,並無其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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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蔡佩君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4961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