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保險契約當事人告知說明義務比較研究

保險契約性質上為最大善意契約,以此為中心思想,發展出有別於一般契約的告知義務,由資訊不對稱之角度思考,雙方當事人理應均有揭露資訊的義務,但由我國保險法立法方式觀之,卻有偏重規範要保人一方之趨勢,進而也導致實務上保險理賠糾紛頻傳,如何平衡保險人與要保人間,對於保險契約認知之落差,參酌各國立法例,各有不同背景,仔細探究,更可發覺台灣保險法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有改進之必要。 中國大陸自80年代改革開後逐漸恢復保險制度,1995年始完成保險法之立法,在十幾年之間,歷經數次修法,其中關於告知義務主客觀要件及違反之效果,與台灣保險法規範均有不同,另外更將保險人說明義務明文規範,相較於台灣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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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蕭冠中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6510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