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中有關生存權補償之研究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生存權亦有稱之為生活權者,為國民有權利要求國家保障其得以過著合乎最低限度人性尊嚴的生活;國家亦應積極地為各項措施,以主動保障人民得過著文化的、合乎人性尊嚴的最低限度生活。   向來之土地徵收補償係在填補被徵收人財產上的損失;惟近年來,更有加上生存權之概念者,認為土地徵收補償之範圍應及於生存權補償,使被徵收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能回復至被徵收前之生活狀態。故本文乃試圖以生存權來分析土地徵收補償的課題,並以人性尊嚴保護原則及憲法生存權保障之意義為理論基礎,從我國損失補償體系出發,得出土地徵收補償之原則應以完全補償為宜;完全補償之內容...

Full description

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賴伯男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923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