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關於專利有效性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揭示當事人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相關法律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上開規定之意旨在於使同一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紛爭得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一次解決,以對智慧財產權作有效保護。 依據上開規定,專利有效性之議題即可能為專利侵權訴訟程序及舉發程序所審理。兩程序審理之情形下,專利有效性之認定即可能會因對同一證據事實有不同見解而使認定結果產生歧異(嚴格定義下之判決歧異)或因證據/請求權基礎之不同而產生歧異(假性之判決歧異)。 民事法院和行政機關/法院於發明...

Full description

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何季陵, Ho, Chi Ling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7961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