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 ─以二年除斥期間之適用為中心

「對價衡平原則」及「最大誠信原則」乃保險制度存立之基石,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根本精神即源自此二原則,藉由課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詳實提供與該保險有關的事實資料的義務,以作為保險人判斷的依據,使保險人所承擔之風險與所收取之保險費相當,然實務上有多件案例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當初訂立保險契約時,未據實說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不通知保險公司,待至契約訂立後二年除斥期間經過,保險公司已無法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始通知保險公司,實重大違背「對價衡平原則」及「最大誠信原則」,而嚴重動搖保險制度之存立;惟「除斥期間」之訂立乃係基於追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避免權利人消極行使權利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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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宋有容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8358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