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未得標者因機關違法請求賠償之研究:以比較我國、美國、歐盟、英國司法實務為中心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針對招標申訴審議判斷指明機關違反法令時,廠商得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申訴之必要費用,該請求權係根據「政府採購協定」所定。但由於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均未規定該條項所定之請求權之法律定性為何,以及何謂必要費用等,而本法主管機關亦不做解釋,加上備標費用證明不易,使法院見解只能趨於保守,並產生許多爭議。 目前國內探討本條項規定之文獻數量極少,相關判決亦不多,因此筆者認為,除了從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出發之外,本條項既根據政府採購協定而訂定,則其他協定締約國法院對相似案例之見解,應亦可供我國法院參考。因此本文選擇同為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且政府採購金額於世界名列前茅的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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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李淑珺, Li, Shu Jiun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865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