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業說明義務之研究-以債權債務關係為中心

基於契約自由及自我負責原則,個人得依自己意思自主形成法律關係,而在契約法上,契約當事人透過自主決定,形成彼此間之法律關係,參與契約之人必須為他方當事人及法律安定性等利益,承擔因自身經驗不足或判斷錯誤,所造成決定自由受妨礙之風險。而不動產交易具有以下特徵:1 買賣雙方皆非經常性交易,2市場交易之價格資訊不易取得(實價登錄仍具有時間上的落差),3尋求潛在買方的交易成本很高,4買賣雙方對交易價格的議價及磋商能力較差,5標的物之瑕疵及法令上的限制,非賣方使用經驗可以探知,需透過專業的調查及說明6.交易金額龐大且需辦理貸款,7.交易時間從簽約到點交耗時較長,8.除標的物之事實交付占有外,需辦理完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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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廖政雄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9923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