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院組織法違反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罪

藐視法庭制度起源於英國,在西元12世紀君王集權的背景之下,為了維護被視為王室權威延伸的法庭威信,而出現了「藐視法庭罪」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又可分為直接藐視法庭罪與間接藐視法庭罪,後者是用來規範雖不發生於法庭上,但足以影響整體司法秩序或貶低法院尊嚴之行為,常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前者則是指法院得以當場見聞之藐視行為,亦為本文之重心。 直接藐視法庭行為因係發生在法官面前,擾亂了法庭秩序、妨礙法庭之審理程序,而無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因此也無公平審判可言,從而削弱司法威信與法院公信力,故法官有必要對此種行為做出處置,是謂直接藐視法庭罪,法官可不經檢察官起訴直接對之審判,因係由法官當庭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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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張君憶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1026510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