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過程中被告陳述之效力-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為中心

本文之所以選擇協商過程中被告陳述之效力為研究對象,乃因協商程序起源於美國法,而為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之產物,其中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立法理由指出基於鼓勵被告認罪協商,故參照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而制訂,然美國法上開規定內容及適用範圍為何?國內文獻幾無人予以介紹,故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想進一步瞭解美國實務上檢察官要求被告拋棄上述權利,其方式及適用範圍為何?有無值得我國將來修法參考之處? 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乃係參考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而立法,因此有必要先瞭解美國協商程序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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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葛百鈴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8965105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