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務人員的憲法權利─借鑑美國憲法之理論與實務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設有復審與申訴程序,復審以行政處分為要件,不服復審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惟按大法官解釋以及實務見解,目前唯有「改變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和「於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三種情況,才能成立行政處分,明顯侷限於服公職基本權。而且再看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章所規定的實體保障項目,也同樣如此。因此,嚴格來說,我們似乎只是從特別權力關係邁入基礎與經營關係罷了。有鑑於此,本篇論文希望全面性地觀察公務人員的憲法權利,看看服公職以外的權利有沒有可能,以及是如何在公共職場上發生效果的。並且以美國憲法的理論與實務為借鏡對象,於每個章節都以台美對照呈現。在切入各個憲法權利之前,有必要先就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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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徐崑明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8965150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