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對和平解決陸菲南海爭端之適用分析

1945年《聯合國憲章》賦予國家有義務針對彼此爭端協議和平解決爭端之方法,並且有權自由選擇和平方法解決爭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一步確認《聯合國憲章》的和平解決爭端規範,並在尊重國家主權原則的前提下,特別載明一套關鍵維持世界海洋法制穩定存續的強制爭端解決規定。 中國大陸與東協各國於2002年針對日益激化的南海爭端簽訂《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中明文重申《聯合國憲章》以及《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規範下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爾後,南海爭端隨著大國政治的發展與抗衡而顯得更加動盪,菲律賓進一步在2013年初將與中國大陸的南海爭端提交到《海洋法公約》強制仲裁程序來解決。因此,本文探討既存的《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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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s: 王淑櫻, Wang, Shu Ying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1002530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