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應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研究-從美容醫學與一般必要性醫療之異同談起

民國93年4月醫療法修正通過,第82條第2項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一般必要性醫療若採無過失責任,則會造成防禦性醫療之產生,誠非病患與社會之益。雖修法後認定醫療行為不適用無過失責任規定,但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其他規定,則未明文。然,新興醫療型態之美容醫學出現,人們不再單純為了治癒疾病進而追求外觀美貌,破除了一般必要性醫療之特性,此種「非治療性」且「非必要性」醫療的美容醫學服務,缺乏公益性且具消費營利特性,本文認為法律適用應與一般必要性醫療區別。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未對服務設有定義性之文字,故本文加以分...

Full description

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吳采玟, Wu, Tsai Wen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1006520133%22.